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补办有关问题的通知
宜人口计生委〔2010〕4号
各区人口计生委:
为便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包括《计划生育光荣证》和《独生子女证》)遗失对象享受计生奖励优惠待遇,确保我市破产及改制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一次性补助发放工作顺利开展,现要求你们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者补证,并就该项工作的开展做如下规定:
一、对原发证机关为地市合并前的原安庆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或安庆市计生委的,由本人向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办理证件时的原始审批表或工作单位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原始凭据,由办事处及社居委(以现居住地社居委为主,户籍地社居委配合调查)分别对以上资料及申报人婚育史进行核实确认,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所在的区人口计生委申请补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对原发证机关为各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的,由证件遗失者本人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证,具体补证事宜由原发证机关根据****档案资料存档情况,并结合以上办法研究办理。
安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O一O年元月二十八日
抄:各县(市)人口计生委